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
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以下简称“农加工联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工作委员会的管理,促进工作委员会的有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 立
1.工作委员会是联盟依据《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章程》设立的、承担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有关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为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
2.工作委员会须遵守《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章程》,接受联盟的领导,在联盟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须挂靠在可承担相应民事和经济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名下。
3.工作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二、筹备
1.筹备设立工作委员会,须经农加工联盟同意,由发起人或单位向农加工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申请筹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单位或发起人为合法机构与合法公民;
(2)发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区域或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动作用;
(3)发起单位填写工作委员会筹备成立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1)(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住所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工作开展的内容、规则、组织机构的初步计划;
3)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筹备设立的(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应自本会批准筹备之日三十日内召开筹备会议,筹备期三个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三、组织机构
1.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至4名、委员15至21名、秘书长1名,(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1名和顾问若干名。所有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报农加工联盟备案。
2.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会议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要职责是:
(1)执行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2)决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和批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5)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一)职能
地方工作委员会是联盟各地的联络机构,负责联盟在本地区的全部业务与服务工作,原则上每个省市自治区、地市只设一个工作委员会,申请成为省市自治区、地级市的地方工作委员会,须按联盟相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二)机构要求
高度认同联盟理念,无任何犯罪与严重违规记录,资源整合能力强,严格遵守联盟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联盟总部管理的地方龙头企业、涉农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
(三)办公条件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地,软硬件设施完善。
(四)管理流程
1)成为联盟常务理事单位以上的机构;
2)填写(省市自治区、地市)地区工作委员会申报表;
3)联盟秘书处审核申报表,并赴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4)与联盟签署合作协议并缴纳技术服务费;
5)接受联盟的岗前培训;
6)挂牌开展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
7)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需在联盟总部备案;
8)合作期限暂定三年,合作期满,双方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3.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农加工联盟呈报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的规模、人选条件、名额分配等〕,在经农加工联盟批复后,方能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
4.在换届会议召开前60天,应向农加工联盟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农加工联盟对会议文件及负责人人选,按规定进行审核。届内对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必须变更的,报农加工联盟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5.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应按要求在换届会议后30天之内,上报会议有关文件,由农加工联盟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四、 工作任务
1.执行农加工联盟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农加工联盟安排的任务;
2.按照联盟会员管理办法,吸纳所在区域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成为联盟的成员单位,包括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
3.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可以开展联盟平台所有业务板块在所属地区的对接与服务工作。根据地区产业需要,全面嫁接联盟平台聚集的基地认证、技术推广、溯源品控、项目申报、论坛申请、基金设立、渠道对接、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等各类资源,全面做好为联盟成员服务,为产业发展服务的各项工作。
4.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经农加工联盟授权可在本地区内发展联盟会员,会费打入联盟指定账号,会籍由各联盟统一管理。
5.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所有服务收益奖励,以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准。
6.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其他
1.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人事、党务等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
2.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加盖印章的须向农加工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
3.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行承担。
六、终止
1.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加工联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注销;
(1)(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完成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长期未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农加工联盟委托任务的;
(4)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2. (省市自治区、地市)工作委员会终止前,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七、附则
1.本管理办法经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2.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项,由全国农产品加工产业农加工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